同治七年進士榜(資料圖)
數千年來,考試尤其是選拔性考試一直是人們追求社會公平與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何錄取最為公平且又合理,歷來是考試選才所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高考是一項關系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教育考試制度,其錄取的公平性自然也備受關注。近年來引發社會激辯的“傾斜的高考分數線”、高考移民、異地高考等,都與此密切相關。高考作為為高校選拔生源的考試招生制度,考試的科學性固然重要,但其討論多局限于教育學視角,而錄取的公平性同樣不可小覷,后者甚至“凌駕”于前者之上,成為最吸人眼球、最易引發爭議、最無可奈何的社會問題。
如何進行高考錄取、如何分配教育資源與教育機會才既公平又合理合法?是該秉持“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試公平呢?還是應堅守旨在調節地域發展不均衡、彌補地域差異的“區域公平”?最近20年,各界對此爭論不休、觀點紛呈,但一直到今天也沒有找到滿意的做法。因為這原本就是一個兩難困境、千古難題。目前關于高考錄取的公平之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在全國按統一分數線錄取,另一種則認為各地錄取機會不均衡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事實上,高考錄取與古代的科舉取中一樣,一直徘徊于理想和現實之間、糾結在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之中。回望中外歷史,可以清晰看出這種兩難困境。
在基本遵循考試規則的前提下,考試公平和區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對的
就中國歷史而言,科舉制度是我國帝制時期長期實行的一種文官考試制度,以考試作為選拔國家治才的唯一渠道,與當今高考制度在選材理念與方式、社會影響與效果等方面,都有著驚人的相似性??婆e終結雖已逾百年,但其運行千余年所形成的歷史積淀中仍舊埋藏著許多遠未過時的話題?;仡櫬L的科舉考試史不難發現,憑才取人和逐路取人這對矛盾,是一個由來已久的話題:憑才取人旨在維護考試程序的公平,注重考試公平,“一切以程文為去留”;逐路取人旨在維護考試結果的公平,注重區域公平,力圖實現錄取的地域均衡。自宋至清,歷代都有過許多爭論,明清兩朝更是將爭論的結果加以制度化。
隋代和唐初的科舉是沿襲東漢以來的“均衡舉額制”,在州郡一級按人口比例舉送考生,但在全國一級的考試是不分地區取中的,完全奉行“自由競爭”的考試公平原則。盛唐以前科舉的考試內容以經術為主,由于北方士子往往更守先儒訓詁,質厚但不善文辭,而“近水者智”的南方士子則正好相反,好文而輕經術,北方舉子因此在科場競爭中占有絕對優勢。
唐朝后期,科場開始崇尚文學性質十分突出的進士科而冷落以儒家經術為主的明經科,北方士子在科場的競爭優勢逐漸減弱。加之北方地區飽遭戰創,經濟、文化和教育的發展都受到嚴重影響,到北宋中期,科場錄取人數的比例遂開始出現南北倒置現象,南方舉子在客場競爭中轉而占據了絕對優勢。這種南北差異的變易,到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引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關于科舉取才的南北地域之爭。從此,人們的思維一直在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之間擺來蕩去,直至清代相當細密的分省定額取中規制之出臺。
這場爭論的聲音發自當朝的名公巨卿,雙方分別以司馬光和歐陽修為代表,司馬光代表了朝中長于經史的北方派,歐陽修則代表了朝中長于文學的南方派。司馬光首先提出考試內容應改詩賦為經術,接著又力主按地域均衡舉額分路取人,并提出逐路取人的具體比例。對此,歐陽修提出了針鋒相對的反對意見,認為科舉制的“至公”之處在于“惟材是擇”,主張“惟能是選”。爭來辯去的結果以歐陽修勝出,科舉錄取“仍依舊制”。
到了明代,南方舉子在科場的壓倒性優勢繼續存在。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由于會試所取52名貢士以及殿試擢定的狀元全是南方人,引起北方舉子的強烈不滿,指責主考官、湖南茶陵人劉三吾錄取不公,朱元璋出于地域籠絡的政治考慮,處死、發配考官和狀元數人,并親自主考和閱卷,結果所取皆為北士,此即科舉史上著名的“南北榜”事件。
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大學士楊士奇提出南北分卷的設想。兩年后,這一設想成為現實,南北卷制度正式實施,自此,科舉錄取按南、北、中(不易劃定為南或為北的區域)進行分地域按比例錄取。然而,按大的區域錄取畢竟還是會造成各省取中人數的不均,一些邊遠省份由于教育的落后甚至出現被科舉取中所“遺漏”的情況。因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南北卷制度被分省定額取中制度所取代,即按各省應試人數多寡“欽定會試中額”,一直實行到科舉終結。清代實行的分省定額取中做法,不完全按照科考成績“定去留”,與“考試公平”原則確有某些矛盾之處,但它明顯縮小了地域間人文教育水平的差距,對于調動落后地區士人的學習積極性、維護中華民族統一,都具有積極意義。
1300年的科舉演變史表明,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的矛盾互動,是一個從重視考試公平向重視區域公平發展的漸進過程。但無論怎樣發展,在基本遵循考試規則的前提下,考試公平和區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對的。對考生而言,“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自由競爭固然體現了科舉考試的公平公正性,但科舉不僅僅是一種公正的考試制度,它和政治也緊緊捆綁在一起。對于主持考試的政府而言,還希望能憑借這種考試制度實現“公平分配利益”的公道理念,以維護皇權之穩固。
配額制乃是一種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試取才調節法
與古代科舉相類似,現代高考制度于1952年建立后,也實行“全國統考、分省錄取”的做法,招生計劃依據各地經濟建設的需要、高中畢業生數量以及高校的規模數量而制定。在此體制下,高校招生指標的分配,受到區域社會變遷、高等教育地域布局、高等教育辦學和管理體制改革、基礎教育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影響。相應地,各地的高考錄取機會尤其是面向全國招生的優質高校的錄取,自然出現多寡不均的狀態。
由于大規模競爭性考試在甄拔人才的背后,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因此,科舉與高考錄取中根據地域分配名額的做法(姑且稱之為“配額制”),不僅僅出于教育的考量,更有復雜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的綜合考量。高校招生實行“配額制”在國外也同樣存在,例如,美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便頒布了旨在照顧有色人種和女性享有優先就業就學機會的《平權法案》,對有色人種尤其是非洲裔施以配額錄取。后因此舉帶有“逆向歧視”而遭到越來越多的反對,“配額”遂逐漸被淡化,而代之以模糊的多樣化綜合評量。時至今日,各校仍基于“校園多樣化”的考量,招生時仍有意向非洲裔等少數族裔傾斜,其招生過程既體現了差異性原則,又采取了補償性原則。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印度、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的高校,也有類似的程度不同的招生傾斜??梢姡漕~制乃是一種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試取才調節法。
就我國的高考錄取而言,分省定額錄取制度,實乃是維護高考區域公平的一種無奈之舉。因為考試公平或區域公平并不只是簡單的招生名額分配問題,而是一個受到政治、經濟、文化、人口、就業以及高等教育布局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復雜問題,需要我們冷靜、理性地審視。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的大國,歷史原因造成了東、中、西部地區之間發展極不平衡。國家在統一高考的前提下兼顧區域公平,實行分省錄取并制定一些有針對性的照顧政策是十分必要的。試想,若單純為追求“考試公平”,按分數在全國打通錄取,那么,京、津、滬等大城市的高校,很可能出現生源比例被少數幾個高分省份所“瓜分”而本地生源卻寥寥無幾的局面;地區間經濟發展的落差又必然使外省的生源畢業后滯留在這些發達城市,難以回流到本省,從而給這些容量有限的城市就業帶來不堪負擔的巨大壓力,進而嚴重影響這些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而一些較落后的邊遠省份則很可能會重演其在科舉分省定額取中制度出現之前被科舉取中所“遺漏”的歷史,不但會造成與發達地區之間更大的不平衡,而且會留下破壞祖國安定統一的嚴重隱患。我國現代高校招生史上就出現過這種情況。例如1923年北京大學錄取新生,云南、福建、甘肅、黑龍江、熱河、綏遠、察哈爾、蒙古等省的考生,均榜上無名??梢?,現代高考作為一種受制并服務于社會政治的教育考試制度,在追求考試公平的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到區域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分省錄取辦法就體現出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
高考錄取中的地域不均,根源在于地域間高等教育資源的失衡。由此看來,法學界主張全國統一考試、統一錄取分數線的高考改革方案多少有些“理想主義”色彩。須知,真正的平等來源于高等教育資源的合理分布,對于地區來說,如果自身沒有優質的高等教育資源,那么名額分配上的平等還只是一個低程度的平等。在利弊權衡的過程中,相對公平就顯得更有現實意義。這也是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經過千年爭論仍無終結的原因所在。目前存在的地域錄取不均及其背后復雜的政治與社會問題,不是僅靠統分錄取就能解決的,換言之,廢除高校招生指標的“配額制”并不能改變這一現狀。相反,我們恰恰需要通過高校招生指標分配的調整來改變這一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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