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怒之政,謂喜不應喜無喜之事,怒不應怒無怒之物,喜怒之 間,必明其類。怒不犯無罪之人,喜不從可戮之士,喜怒之際, 不可不詳。喜不可縱有罪,怒不可戮無辜,喜怒之事,不可妄行 。行其私而廢其功,將不可發私怒,而興戰必用眾心,茍合以私 忿而合戰,則用眾必敗。怒不可以復悅,喜不可以復怒,故以文 為先,以武為后,先勝則必后負,先怒則必后悔,一朝之忿,而 亡其身。故君子威而不猛,忿而不怒,憂而不懼,悅而不喜。可 忿之事,然后加之威武,威武加則刑罰施,刑罰施則眾奸塞。不 加威武,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眾惡不理,其國亡。
關鍵詞:兵法二十四篇